危险废物仓库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及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危废仓库必须由专人管理,其他人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库内,防止危险废物流失。

第二条 各部门应及时派专人将所产生的危险废物及时打压并送入仓库,不得在仓库外存放。

第三条 产生的危险废物每次送入危废仓库时要进行登记,运送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要签字确认,并完整记录台账。

第四条 收集、贮存、转移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落实,防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转移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第五条 贮存危险废物时严格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落实防护措施,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不同的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必须设置明显的识别标志。

第六条 禁止将不相容(相互反应)的危险废物在同一容器中混装。不得将不相容的废物堆放一起混合或合并存放。

第七条 装在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的容器内必须留足够空间,容器顶部与液体表面之间保留十公分。

第八条 应当使用符合标准的容器或包装物进行盛装危险废物,且粘贴符合标准要求的标签,内容完整、准确。不得堆放接收未粘贴符合规定标签或标签未按规定填写的危险废物。

第九条 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及包装物必须完好无损,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

第十条 专管人员每天必须对贮存的危险废物进行检查,贮存场所必须采取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避撤危险废物。发现问题按照技术要求及时处置。

第十一条 仓库同时贮存一种以上危险废物要求对应分区堆放,在醒目位置标明分区危险废物的名称。

第十二条 危险废物委托处置出库时,应核对拟定处置危险废物的名称、类别代码和数量,仓库管理人员与接收单位经办人须在记录台账上签字确认。


 厦门船舶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3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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